“冤不冤?”海南,一学生放学回家后,又返回学校,爬上教学楼5楼,翻越1.3米护栏,坠落到地面上,不幸死亡。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,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20%的责任,保险公司不服上诉,二审判了!
学生小符(化名)在2024年9月的一天放学之后本来都回到家了,不知道为啥又自己跑回了学校,直接上了教学楼五楼,还走到了楼顶。
当天傍晚五点半左右,他就从楼顶掉了下来。
学校发现之后赶紧抢救,打120、通知家属,可惜还是没救回来,第二天凌晨,小符就走了。
好好的孩子没了,家长一时间无法接受这个现实,转头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。
一审法院查清楚了几个关键点:
首先,当天教学楼顶因为施工,通道门没锁,小符就是从这儿上去的,事发现场楼顶有1.3米高的护栏围墙,但还是出了事。
法院认为,小符不小心失足的可能性比较小。
其次,学校买了校方责任险,这个事刚好在保险期里。
这事到底是谁的责任,一时难以说清楚,法院认为是多因一果。
对小符的父母来说,孩子明明放学都安全到家了,转头又回学校出了事,这种差一点就能避免的遗憾和痛苦估计会伴随他们很久。
上诉本质上也是想给孩子的去世找一个说得通的说法,不然这道坎根本过不去。
不过,保险公司有抵触也能理解,站在他们的角度,觉得小符是放学时间回到家后,又自己跑回学校,又是主动去的楼顶,学校好像挺冤的,自然不愿意赔这个钱。
有人说,看吧,知道为什么学校不能早点开门了吧?看吧,知道为什么学校里不让孩子课间出去了吧?
看了这个案例,就知道为什么学校对学生严防死守了吧?人人自危啊。
也有人说,父母的监护有过错,可是父母的过错又体现在哪里?难道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,父母的任何过错对于其自有财产而言,都可以豁免责任?
1、学生放学后发生的事故,学校为何仍需担责?
《民法典》第1200条规定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虽然小符已放学回家,但他再次进入学校后,学校作为管理方,有责任确保校园内各种物理设施(如天台门)的安全性。
由于天台门未上锁且无警示,学校在管理上留下了“安全漏洞”,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
2、法院认定,学校存在过错,承担次要责任。
法院认为学生小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通常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),对“高处危险”已有认知能力。
他在非活动区域自行爬高,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。
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在非上学时段未掌握孩子动向,同样存在监护缺位。
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: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而学校未对高空危险区域尽到管理责任,存在疏忽。
因此,法院判定,学校承担20%的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:由保险公司赔付小符家属197435元。
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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