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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的漂亮!四川泸州,何某和朋友段某,在KTV偶遇段某前女友裴某,双方一言不合发生

判的漂亮!四川泸州,何某和朋友段某,在KTV偶遇段某前女友裴某,双方一言不合发生口角,裴某的现男友陈某,带了一群人追打段某。何某一直在劝架,但对方人多势众,陈某的朋友郑某手段毒辣,对着段某的头狠踢。何某为阻止段某的施暴,从车里拿来一把18厘米的尼泊尔刀,对着郑某连捅两刀。郑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,何某主动支付了5万多的医疗费,但仍被郑某起诉索赔30万,而法院判决,令所有人大感意外。

2023年1月13日晚上,陈某和女友参加生日宴会,酒后五六个人去KTV唱歌。

可巧,何某和朋友段某也在同一家KTV唱歌。

两人结账后出来,正碰上陈某等人,陈某的女友裴某,是段某的前女友。

两人都因酒后情绪不稳定,一照面,就发生了几句口角。

陈某也喝了不少酒,上前就推打段某。

而且陈某带来的五六个人,一起上手,段某被打的倒地不起。

何某先是在旁边劝架,可怎么都劝不住这么多人。

期间段某逃跑,后又被陈某的朋友郑某带人追上,郑某打人下手狠毒,只照准段某的头部猛踢。

何某见对方人多势众,而且人人下死手,就从自己的车里拿出一把长18厘米的刀,藏在衣服里。

想着必要时吓唬吓唬对方。

不料,返回时,正看到朋友何某倒地,郑某对他的头又踩又踢。

为了制止郑某继续殴打何某,他掏出刀子对郑某连捅两刀。

大家都喝了酒,酒精上头的时候,理智往往是缺位的。

何某一开始,并不是参与者,一直在旁边拉架。

但五六个人打一个,他气的不行,也根本拉不住。

段某被打得倒地,爬起来跑到了马路对面,郑某这群人跟疯了一样追过去,继续拳打脚踢。

段某已经被打得侧躺在地上,失去了反抗能力,郑某居然还不肯罢休。

何某认为,这已经不是打架了,这是一群人在泄愤,甚至是施暴。

在那种极端的环境下,面对一群杀红了眼的人,手里没点硬家伙,谁心里都没底。

果然,郑某发现段某掏出手机报警,再次又冲上去,对着他猛踢。

也就是在这一瞬间,何某出手了。

连续两刀刺中郑某,经鉴定,郑某为重伤二级。

郑某住院期间,何某主动承担了5万多的医药费。

还因涉嫌故意伤害,被警方刑事立案。

但郑某还是把何某告上了法庭,索赔赔各项损失30万。

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:当法律遇到这种恶人先告状的情况,到底该怎么判?

如果法院判何某赔钱,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?

谁还敢在别人被群殴的时候站出来?

到时候,大家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反正你出手救人,最后可能还得赔得倾家荡产。

法院这次的判决,可以说是非常有力度。

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下结论,拿刀伤人就得赔钱,而是多方调查取证。

而刑法里的防卫过当,和民法里的防卫过限,是两码事。

虽然何某后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,警方也撤了案。

但在民事上,是不是还要对郑某的伤势负责,赔偿医疗费等费用?

法院的态度很坚决:不赔!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段某被群殴已经倒地不起,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了。

对方有好几个人,尤其是郑某还在踢打,且专打要害部位。

幸亏何某拿出刀来,震慑住对方,不然那伙人还会继续行凶,段某有可能会有生命危险。

法院认为,何某的防卫行为,避免了段某受到进一步的人身伤害,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
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:为了使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本案中,段某被多人围殴,属于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。

何某为了制止这种侵害,用刀刺伤郑某,目的是保护段某不被继续伤害。

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,这就属于正当防卫,不用负刑事责任,也不用赔偿郑某的损失。

法律支持这种,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行动,不让好人因保护他人而受委屈。

最终,法院判决: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1561元,由原告郑某负担。

何某已经支付的52000元医疗费,可作为对原告郑某的补偿。

这个判决明确了,不能要求一个处在极度恐惧和危急中的人,还能冷静地控制住力度,做到精准防卫。

只要你的目的,是为了制止犯罪,且没有滥用武力,法律就站在你这边。

法院特别提到的一点,很有意思:双方的利益是同一法律位阶的。

也就是说,郑某的身体健康权,和段某甲的生命健康权一样重要。

为了保护段某甲不被打死,刺伤郑某,是必要的代价。

这就彻底打碎了,谁伤得重谁有理,的歪理邪说。

这一案例说明,如果你是先动手的那一方,你就要承担被反杀的风险。

法律不保护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。

事件的结果,郑某不仅没拿到那30万,连诉讼费都得自己掏。

而何某之前垫付的5.2万,法院认为,这是他自愿给的补偿,他不追讨,法律也不强迫。

这个结果大快人心,因为它守住了法律底线,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。

对此,你怎么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