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局暖心!环卫工人工作的时候遇车祸时身亡,3年后家属才知道有30万意外保险,保险公司:过期了,不赔。法院判了:必须赔!
2021年,山东滨州,一位环卫工人在清扫路面的时候遇到车祸身亡。家里人三年后才得知,用人单位给他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,保额30万。
也就是说,家属能领到30万,但是家属并不知道。
三年过去了。直到2024年,家属才偶然听说有这么一份保险。又折腾了一年,到2025年,才终于弄清楚到底是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的。前后一算,事故发生已经过去快四年了。
家属赶紧去申请理赔,结果保险公司一句话给怼回来了:合同里写着呢,索赔时效两年,你们超期了,不赔。
两年时效,从事故发生那天算起。可问题是,家属根本不知道有这份保险,上哪儿去索赔?
家属不服,告到了法院。
一审法院看了案子,说了一句公道话:这种用人单位给买的团体意外险,保单信息家属根本无从知晓,时效不能从事故发生那天算,得从家属知道有这份保险、知道自己能索赔的那天算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。
保险公司不服,上诉。
二审法院又看了一遍,认为现有证据证实,家属确实是2024年才知道保单存在的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保险公司赔付30万,还得承担全部案件的受理费。
网友看完,直接开骂:
“保险公司想尽一切办法不赔,直到法院判赔为止。”
“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是好样的。”
“建议对于这种无赖保险公司,还上诉要加倍赔付!以示公正!。”
一个底层劳动者,用命换来的30万保障,差点因为“没人告诉我”而打了水漂。
好在法院没有机械地套用“两年时效”的条款,而是看清楚了这件事的本质——家属不是故意拖过期的,是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。你让人去索赔,起码得先让人知道有东西可以索赔吧?
这个判决的意义,不只是替一个环卫工家属讨回了30万。它说明了一个道理:保险合同里的“时效”条款,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隐瞒信息、逃避责任的挡箭牌。老百姓不知道的事,你不能拿“过期了”来搪塞。、
最后想说一句:用人单位买了保险,好歹通知一下家属。保险公司收了保费,出了事也该主动查一查、赔一赔。别总让老百姓自己去翻条款、去打官司、去讨公道。
人已经不在了,该赔的钱,一分都不能少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