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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常支持李玫瑾教授这个观点!扶老人被讹,本质上就是敲诈勒索。今天还看到一个新闻:

非常支持李玫瑾教授这个观点!扶老人被讹,本质上就是敲诈勒索。

今天还看到一个新闻:男子随地小便被制止,踹人不成自己摔骨折,反起诉停车场索赔18万。法院驳回后还不服上诉——这就是典型的滥用立案登记制,借司法程序进行"诉讼敲诈"。

这类行为有两个共同点:① 明知无理,却利用制度漏洞强行进入司法程序② 目的不是维权,而是用"诉累"逼迫对方花钱消灾

《刑法》274条:敲诈勒索罪,数额较大即可入刑。但现实中,讹人者很少被追究刑责,大不了败诉走人,零成本。李教授说得对: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,也必须重罚。不能让"谁闹谁有理""谁诉谁有利"成为潜规则。

立案登记制是为了保障 legitimate 诉权,不是给恶意诉讼开后门。对于反复恶意诉讼、滥用司法资源的,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,甚至支持被告向原告追偿误工费、律师费。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,不是敲诈工具。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