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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中山,一女子离婚后嫁给了同样离异带娃的某保险公司的高管,结果发现对方婚内出轨

广东中山,一女子离婚后嫁给了同样离异带娃的某保险公司的高管,结果发现对方婚内出轨。女子情急之下辱骂和殴打了对方,把对方惹怒后,被活活掐死在床上,之后被对方抛尸100多公里外的河中,但很快被警方抓获。面对审讯,对方坚称女子只是看中了他的钱,还先动手打人,导致其激情杀人,所以应当减轻处罚。女子的前夫忍无可忍,表示女子生前十分正直且有品德,指责对方乱泼脏水。目前,一审法院认定对方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,判处了无期徒刑。但对方无法接受,已经提起了上诉。女子的父亲也无法接受,已申请了抗诉。

据悉,44岁的李女士离婚后带着儿子独自生活了一段时间,后来与某保险公司的一位51岁的高管张某相恋。

可当李女士的家人得知张某也是离婚带娃,而且还带着2个儿子后,坚决反对二人在一起,认为张某不太靠谱。然而李女士的脾气也是执拗,她认准了张某就坚决要和他在一起。

父母见阻拦无果,也只得遵从李女士的意愿。2025年2月份,李女士与张某去领证结婚了。

婚后,李女士与张某一直十分恩爱,二人很少吵架。然而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,张某在有了自己后,竟然还在外面找女人。

李女士已经44岁了,如果这段婚姻再黄了,那自己今后可能不会再结婚,所以她对张某出轨一事反应十分激烈。可张某不仅否认自己出轨一事,还觉得李女士大惊小怪。

李女士见张某不肯悔改,而且儿子也不在家,于是和张某大吵了一架,期间李女士多次殴打、辱骂张某,甚至还提出要去公司举报张某。

这下张某彻底怒了,如果李女士去举报,被查出来后自己的前途就完了。张某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,最终一把掐住李女士的脖子,不顾李女士的疯狂挣扎,死死掐住直至其停止呼吸。

李女士死后,张某考虑了很久,最终拖来一个行李箱,将李女士的尸体折叠后装了进去,随后放在汽车后备箱,驱车狂奔近200公里将李女士的尸体投入了一条河中。

2025年7月16日的早上,张某做完这一切后将自己的财产和两个孩子都交给了姐姐。

张某姐姐听了张某的叮嘱,感觉是在说什么遗言,吓得立即联系张某的两个儿子。两个儿子见打不通电话,便急着报了警。

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张某,在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李女士的整个过程后,警方便展开了打捞行动。当李女士被捞出来时,已经没有了原先的样子。李女士的儿子看到后,哭的不能自已。

后检察院以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,提起了上诉。

李女士的前夫得知此事后,为了儿子也参加了庭审。谁知在法庭上,张某还一直泼李女士的脏水,说李女士爱慕虚荣,当初和他在一起就是为了他的钱。而且是李女士先动手打他的,所以他才还手,属于激情杀人。

李女士的前夫越听越火大,他虽然与李女士已经离婚,但李女士的为人如何他十分清楚,所以他认为张某如此诋毁李女士,就是在为自己的罪行开脱。

可没想到,法院竟然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说法。

一审法院认为,李女士先动手殴打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,但该过错不能减轻对张某的量刑。

其次,张某对李女士产生杀害的念头是临时的,不具有预谋性,且是李女士挑起的争斗,所以张某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。

再次,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。

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无期徒刑,赔偿李女士父亲8.8万元。

但是张某不服一审判决,认为处罚太重,已经提起了上诉。而李女士的父亲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太轻,不应该认定张某属于激情杀人,故申请了抗诉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5条规定,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

这起案件中,李女士已经死亡,所谓的杀人情节基本都是张某的供述,而按照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,张某的供述并不能轻易作为证据直接使用。

从张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,其多次想为自己的罪行开脱,所以不能保证张某指控李女士先动动手殴打的事实。

也就是说,张某的激情杀人情节存疑,有待进一步调查。

如果张某的激情杀人行为被否定,那他将面临死缓以上的处罚。

最后,杀人偿命本是天经地义的,但对于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,法院通常会考虑被害者一方是否有过错,会与为了报复社会而杀人进行区分,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。

因此,现在的法律环境只能说是杀人不一定会偿命。

大家对此怎么看?

评论列表

用户10xxx86
用户10xxx86 2
2026-04-27 04:07
女子的父亲无权抗诉,决定是否抗诉是检察院的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