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教师被控强奸2名女学生居然觉得冤:当初她们16岁自愿的,凭啥判我有罪!美国迈阿密2名30岁的妇女,梅丽莎·法雷斯(Melissa Fares)和希拉里·西蒙(Hilary Simon),指控64岁的退休教师、米斯·霍尔学校执教超过30年的优秀老师马修·拉特利奇在她们15-16岁时开始“诱导”并实施强奸,虐待行为在她们毕业后仍持续多年。西蒙称:“他从我15岁开始诱导我……虐待持续多年。二十多年后,这个案子终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。”当时马萨诸塞州的同意年龄(age of consent)为16岁。检察官最初拒绝提起指控,因为受害者当时已满16岁,根据当时的法律,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犯罪。伯克希尔地区检察官蒂莫西·舒格鲁(Timothy Shugrue)在2024年表示:“虽然所指行为令人深感不安,但它并不违法。”直到马萨诸塞州通过新法案,将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明确定为犯罪后,拉特利奇才被正式起诉。他面临三项强奸罪指控,已提出无罪抗辩。强烈质疑此案是否违反美国宪法中禁止事后法(ex post facto laws)的条款。宪法明确规定,不能通过新法律去惩罚过去合法的行为(类似“以前喝酒驾车合法,现在改法后追责过去行为”)。许多人认为这会打开危险先例,即使行为道德上令人厌恶,也不能追溯适用新法。拉特利奇不认罪的最强理由是行为当时合法,新指控可能涉及追溯适用法律的问题,这在刑事辩护中非常常见。最终结果取决于庭审时双方证据呈现、陪审团如何看待“同意”与“权力滥用”,以及法官对宪法争议的裁决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