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26判决书的“医学正确”掩盖了“法律错误”(一)
626判决书写道,“接受心肺复苏气管插管,有创机械通气等有创治疗措施。不仅不必然有效延长其生存时间,反而易降低其生活质量,进而为患者家属带来痛苦”,这段话看似乎有医学依据,但放在判决书中,却构成了一个精心包装的逻辑陷阱。
医学层面的错误,把“不必然有效,偷换成“绝对无效”
判决书的逻辑,因为抢救“不必然有效”,所以不做抢救是正确。
医学事实不必然有效,不等于一定无效,对于终末期患者,心肺复苏的成功率确实低,但并非为0,当患者的呼吸心跳骤停是由急性可疑性并发症。(如严重感染、大出血、气道梗阻)引起时及时的有创抢救,有可能稳定病情,为治疗原发病争取到宝贵时间。
这个可能虽然概率不高,但对于遥测这样明确说过,多活一天算一天的患者而言,它代表的是唯一的。真实的希望,用“大概率没用”来否定“小概率”的可能,在医学上站不住脚。因为医学从来不是只做必然有效的事,而是在尊重患者意愿前提下,不放弃任何合理的可能。
更重要的是判决书将有偿抢救与降低生活质量直接挂钩,却刻意忽略了:一个求生欲极强的患者完全可能心甘情愿接受插管的痛苦,来换取多活几天的可能。他选择的是“痛苦的活”,还是“不痛苦的死”只能由他自己决定,而不是由判决书替他做主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