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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聊城,一男子是登山爱好者,他参加了一个费用AA制的登山群,去参加了一次登山活

山东聊城,一男子是登山爱好者,他参加了一个费用AA制的登山群,去参加了一次登山活动,期间不听从组织者的统一安排,擅自登上有危险的山顶而失足身亡,家属却觉得是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向法院起诉,要求30万赔偿,法院经过调查后判了组织者赔付5%,4.6万元,但是网友纷纷说:组织者又不赚钱,自己擅自离开闯祸,这样的赔付有点冤。

63岁的男子,特别爱爬山,平时就跟着当地一个登山群活动,群里都是AA制,大家凑钱拼车、分摊费用,组织者也就是帮着招呼人、联系车辆,一分钱不赚。

去年10月底,群里组织去附近的几座野山徒步,男子也报了名。

出发前组织者肯定是反复强调了安全,说野山没开发,千万别脱离队伍,尤其是那些看着陡峭的地方,绝对不能乱爬。

可男子仗着自己爬了好几年山,觉得经验足,半路上趁着大家休息,偷偷脱离队伍,直奔一处看着就危险的山顶去了。

结果没踩稳,失足掉下山坡,当场就没了。

好好的一场户外活动变成了悲剧,家属心里难受能理解,可他们转头就把组织者告上了法院,开口就要30万赔偿,理由是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
这事一出来,网友们先炸了锅,不少人都替组织者喊冤:“人家就是热心搭个伙,一分钱好处没捞着,男子自己不听劝乱跑,凭啥要人家担责?”

当地法院一审的时候,也考虑了实际情况:男子自己脱离队伍,明知山顶危险还非要去,自身肯定是主要责任,按照自甘风险的原则,大部分后果得自己担。

但同时也认定,组织者作为活动牵头人,虽然没赚钱,但还是有一定的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,这次确实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,最后判组织者承担5%的责任,赔4.6万多元。

组织者不服,上诉到了中级法院,结果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
其实这事也给所有喜欢户外的人提了个醒:现在AA制的户外群越来越多,大家图的就是自由、热闹,但自由不等于随便来。

组织者哪怕不赚钱,也得尽到该尽的责任,比如提前查好路线、反复强调安全、人数多的时候分好组看着点。

而参与者自己更得有分寸,别总觉得“我经验丰富”就不听劝,真出了事,后悔都来不及。

至于网友说的“组织者冤不冤”,这事得分两头看:站在组织者的角度,确实有点委屈,毕竟没盈利,还摊上这么个事。

但站在法律的角度,既然牵头组织活动,就得承担起相应的责任,哪怕是一点点瑕疵,也可能要担责。

说到底,户外安全不是某一个人的事,得组织者和参与者一起上心,别等出事了再掰扯责任,那时候啥都晚了。

这事闹得网友吵翻,其实说白了就是“热心帮忙反倒惹麻烦”的现实版。

站在组织者这边,确实冤得慌:纯义务帮忙,一分钱不赚,提前反复强调安全,结果人家自己偷偷跑了出了事,最后还要赔钱,换谁心里都堵得慌。

但站在家属角度,亲人没了,总想找个地方讨说法,哪怕知道主要责任在男子,也难免把情绪转移到组织者身上。

这事也给所有户外爱好者敲了警钟:AA制群不是“免责金牌”,组织者哪怕不盈利,只要牵头攒局,就得尽到基本的安全义务,比如路线排查、人员清点,别觉得“大家都是成年人”就撒手不管。

而参与者更得拎清,经验再丰富也不能拿生命赌运气,野山不是自家后花园,脱离队伍瞎闯就是拿自己当赌注,真出事了,哭都来不及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,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本次案件中,组织者虽为义务牵头,但未及时发现男子脱离队伍并劝阻,存在轻微疏漏,符合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的情形,因此需承担5%的补充责任,二审维持原判是合理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