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,一男子上班期间顶撞上司,上司怒骂其“滚蛋”,谁知男子真的就“滚”回了家,此后半个月都未曾打卡上班。老板知道后以旷工为由将男子开除。谁料,男子直接申请劳动仲裁,称自己只是在执行老板的决策,老板却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。男子将老板告上法院,二审判了!
(信源:羊城晚报)
一个“滚”字,让公司赔了近十六万。上海这起劳动争议最近引发热议,看似荒诞的情节,背后却是实打实的法律较量。
事情发生在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。
彭某在上海一家公司做了八年多的综合管理部经理。
那天开会时,他对上司的工作安排不满,当场顶撞起来。
会后他去找老板反映情况,老板支持了上司的决定,彭某再次拒绝配合。
双方在办公室里越说越僵,老板一气之下让他“滚蛋”。彭某倒也不含糊,真的就走了。
此后的半个月里,彭某再也没有出现在公司,也没有打过一次卡。
他心里觉得,老板让“滚”,就是让他别干了,于是安心在家等着。
五月二十九日,彭某带着妻子回到公司,当面问老板自己还能不能继续干。老板没给准话,只是让他“回去等”。
彭某又回家等着。
等来的不是复工通知。
六月九日,公司给他快递了一份《劳动合同解除函告》,说他擅自离岗、旷工多日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公司否认曾让他“滚”,反而强调他顶撞上司、拒绝配合工作,造成恶劣影响。
公司还说,期间多次电话联系彭某希望他回来,但他拒接了。
彭某当然不认。
他去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赔付工资差额、加班费、赔偿金等共计十八万余元。
仲裁委支持了工资差额、加班费和车费报销,但驳回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。
彭某不服,告到一审法院。
一审法院认为,老板说的“滚”只是气话,结合五月二十九日彭某主动回公司要上班的事实,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。
彭某连续旷工多日,公司按规章制度解雇他,不违法。一审驳回了赔偿金的诉求。
彭某继续上诉。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推翻了前面的结论。
法院查明,在彭某离开的十几天里,公司从来没有要求他回来上班。
即便五月二十二日公司委托的律师和彭某沟通其他事务时,也没有要求他到岗。
更关键的是,五月二十九日彭某主动回公司说要上班,老板仍然只说“回去等”,迟迟不给明确答复。
二审法院认定,彭某没有提供劳动,是因为他把老板的意思理解成了公司不让他劳动,这种情形下根本不算旷工。
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属于违法解除。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五万九千八百元,近十六万元。
这件事给所有管理者提了个醒。
职场上脱口而出的情绪化语言,看似只是一时气话,但在法律层面却可能变成模糊的指令。
老板说“滚”,员工当真“滚”了,回头公司又怪员工旷工——这种两头堵的逻辑,在法庭上站不住脚。
员工有服从管理的义务,管理者更有明确下达指令的责任。
当指令本身暧昧不清、前后矛盾时,法律的天平自然会向劳动者倾斜。
企业管理终究靠的是规则和沟通,而不是情绪。
一个“滚”字,一句“回去等”,都不是能够替代正规人事管理的合法指令。
近十六万元的赔偿,不仅仅是彭某个人的维权胜利,更是对所有管理者的郑重提醒:尊重员工、明确沟通、依法办事,不是可有可无的软要求,而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硬道理。
那一句脱口而出的“滚”,背后折射出的恰恰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轻视。
而法律,给出了最清晰的答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