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深圳,一对夫妻结婚不久,妻子因丈夫性功能障碍无法正常生活及生育,两人频繁吵架分居。丈夫为挽回,将婚前父母所购房一半过户给妻子,妻子仍起诉离婚并要分房产,丈夫急了。
两人结婚后没多久,赖女士就发现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,这不仅让夫妻生活无法正常进行,也让她的生育意愿落了空。随着时间推移,这件事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,两人频繁争吵,感情逐渐恶化,到2023年4月,双方正式分居,婚姻已经名存实亡。
为了挽回这段濒临破裂的婚姻,王先生在2021年8月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:和赖女士签订书面协议,将自己婚前的房产拿出50%份额过户到她名下,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加名手续。这套房子原本是王先生父母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,从法律上来说原本是他的个人财产,这次加名相当于明确将一半产权赠与赖女士。
但房产加名并没有让夫妻关系好转,分居一段时间后,赖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她的诉求很明确,一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,二是主张王先生的性功能障碍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,自己因此遭受了生育权损失,要求按照房产当前的市场价格分割50%的份额,理由是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。
面对起诉,王先生同意离婚,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坚决不同意赖女士的要求。他辩称,这套房子的原始价值和赖女士没有任何关系,当初之所以愿意加名赠与50%份额,完全是为了挽回婚姻,现在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,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。同时,王先生还反诉称,赖女士在婚姻期间存在言语冷暴力,还拒绝履行夫妻义务,存在过错,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自己所有,不需要向赖女士支付任何补偿款。
法院受理案件后,对案件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理。首先在离婚问题上,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没有和好的可能,依法准予离婚。
在关键的房产分割问题上,法院首先明确了房产的性质:虽然这套房子原本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,但他和赖女士签订了书面赠与协议,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,按照法律规定,这套房子已经转为夫妻共同财产,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自己的赠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不过,法院并没有按照房产证上的共同共有直接判决双方各分50%。而是综合考虑了多个关键因素:
第一是财产来源,房产的核心价值来自于王先生婚前个人及家庭的投入,赖女士对房产的原始取得以及加名前的增值部分没有直接贡献;
第二是婚姻状况,双方婚姻实际存续时间约3年,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而且没有生育共同子女,缺乏需要额外考量的家庭依附关系;
第三是过错认定,赖女士主张的生育权损失没有提交充分的医学证据佐证,不构成独立的补偿事由,而王先生指控赖女士存在冷暴力,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影响财产分割比例。
综合这些因素,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:准予赖女士与王先生离婚;案涉房产归王先生所有;王先生按照房产当前市场总价的25%,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。
这个判决也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原则,婚前房产婚内加名虽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离婚分割时并不会简单地按照登记份额平均分配,而是会结合财产原始来源、婚姻存续时长、双方实际贡献、赠与真实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,既要尊重法律规定的赠与效力,也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。
在类似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,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调整分割比例的,需要满足两个法定条件:一是过错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,比如家暴、遗弃、赌博等;二是需要提交充分有效的客观证据进行佐证,否则不会影响最终的财产分割比例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