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漳平,一对老夫妻生育了六女一子,他们当年把一套三层楼自建房以110万元的价格,卖给了别人,支付了过户费1万元,其余的109万让儿媳存在银行里,然后老夫妻先后去世,六个女儿认为,这些属于遗产,需要大家分配,儿子就拿出老夫妻生前的录音,说这房款赠与孙女的录音,但是被法院认为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,属于无效,再加上其中一个女儿患有小儿麻痹症(瘫痪),所以法院判决残废女儿得30万元,儿子得23万元,照顾父母多一点的女儿得16万元,其余4个女儿各得10万元,儿子当然不服,提起上诉被驳回,网友纷纷言道:钱分完了,家也散了,不再是兄弟姐妹了。
这起因为一百多万房款闹上法庭的家事,让不少人唏嘘不已。
原本以为卖了老宅能安享晚年,没成想这笔钱竟成了搅散一家人的导火索。
老两口这辈子不容易,拉扯大六个女儿一个儿子。
随着年岁高了,老家的那栋三层自建房成了他们手里最值钱的家当。
为了变现养老,老两口把房子以一百十万的价格卖了出去。
去掉过户的一万块钱,剩下的一百零九万是一笔巨款。
当时老人家心思也简单,觉得儿子是根,钱就交给儿媳妇去存着。
可也就是这个“存”字,给后来的官司埋下了隐患。
老夫妻相继离世后,家里的平静彻底被打破。
六个姐姐认为,爹妈走了,这笔卖房款既然还在儿媳手里,那就是老人的遗产,兄弟姐妹七个人都有份。
可儿子不这么想,他拿出了老人临终前录的一段视频,视频里老人家亲口说这笔钱是要留给孙女的。
在儿子的逻辑里,既然老人有言在先,这钱就是赠与,跟姐姐们没关系。
双方各执一词,最后只能闹到法庭。
法院在审理时,首先就把那段录音给“毙”了。
法律规定,口头遗嘱或者录音遗嘱,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算数。
老两口录音时只有家里人在,这种自说自话在法律上站不住脚。
既然遗嘱无效,那这钱就得按法定继承来分。
更关键的一点在于,这家里还有个特殊情况。
六个女儿中,有一个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
法院认为,遗产分配不能简单地平分,得照顾弱势群体。
最后判决下来:那个瘫痪的女儿分得三十万,算是保命钱;儿子因为一直跟老人生活,分了二十三万;还有一个经常回来照顾老人的女儿分了十六万,剩下的四个姐妹每人各拿十万。
儿子觉得委屈,提起了上诉,觉得既然钱存给了孙女,法律就不该横插一脚。
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,理由很硬:没有合法的遗嘱,就得按规矩办事。
官司是结了,可这个家的心也彻底散了。
以前逢年过节可能还凑在一起吃个饭,现在为了这笔钱,姐弟之间成了对头。
村里人议论纷纷,有人说儿子太贪,连残疾姐姐的钱都想占。
也有人说女儿们太绝,一点情分都不讲。
说到底,老人家当初如果能找个律师或者去公证处立个遗嘱,或许今天这顿“散伙饭”就不用吃了。
钱虽然分到了每个人手里,但那份血浓于水的亲情,怕是再也回不来了。
看完这事儿,真是让人心里堵得慌。
好好的一大家子,就因为一百来万闹得形同陌路,说起来都是钱闹的,但根子上还是老人家没把身后事捋明白。
其实换个角度想,儿子觉得钱该留给孙女,未必就是贪,可能真觉得是老人的意思。
女儿们要分钱,也不能说就是绝情,毕竟按法律这确实是遗产。
可问题就出在“口头承诺”上,老人觉得自己说了就算,却忘了法律不认这种“空口白话”。
要是当初哪怕找两个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做见证,或者花点钱去公证处立个遗嘱,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步。
再说那个残疾女儿,三十万看着不少,但对她来说就是后半辈子的保障,法院这么判也合情合理。
手心手背都是肉,遗产分配本来就该照顾弱者。
只是可惜了,钱分清楚了,亲情却彻底碎了。
往后逢年过节,这姐弟几个怕是连个电话都不会打了,想想都难受。
《民法典》第1138条规定: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本次案件中,老人的录音遗嘱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,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,因此无效。
同时依据第1130条,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,法院判决正是这两个法条的具体体现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