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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命换不到精神损害赔偿,狗命更换不到。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,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

人命换不到精神损害赔偿,狗命更换不到。
今天看到媒体报道,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维持原判。宠物主人“Papi妈妈”李女士说自己因长期抑郁,已出现躯体化问题,昨天吃了很多药,也曾提交服药记录作为精神损害证,但是最后二审还是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对于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我不再赘述了,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,我觉得似乎应该说明一下,其实从李女士报案那天,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就不可能了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:因受到犯罪侵犯,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。
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条款,这里不再赘述。
实际上,刑事案件不赔精神损害赔偿是目前的一般规则,少数明确例外是未成人性侵案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,目前司法机关是可以支持的。
所以这个案子从一开始李女士寻求刑事追责,基本就已经不可能实现精神损害赔偿了,如果她一开始走的是单纯的民事索赔,或者要求治安处罚,都是可以同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。
让我觉得奇怪的有两点,一是很多媒体报道,李女士自学了法律,那么按理说这么简单的规则她是应该知道的。
另一个是很多媒体还发布她接受采访的内容,结果还是引述她的话,说要从0到1做突破。
我不清楚是媒体报道有问题,还是我理解有问题。
如果这件事就是现在媒体呈现出来的样子,那这件事恕我直言,要是真的是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,那就不光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里从01到1的突破了,而是那么多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强奸罪的被害人都要不到的精神损害赔偿,因为一条狗的命而判了。
如果这样,那就是狗命大于人命了。
当然李女士说她的狗死了之后她得了抑郁症,这个我完全相信,也非常理解李女士的心情。
但是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不要说抑郁症,本身因为伤痛犯病的、死亡的甚至自杀的都有,这个事儿并不是抑郁症这个病本身的问题,而是如果人命都换不来的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,那么狗命是更要不到的。
其实我在很久之前就开始呼吁放开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了,但是如果说是从一条狗命开始的,不好意思,这对于我来说实在难以理解。
幸好,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是维持了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