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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聊城,63岁男子爱好登山,他参加了一领队组织的户外登山活动,领队再三强调“别

山东聊城,63岁男子爱好登山,他参加了一领队组织的户外登山活动,领队再三强调“别掉队别乱跑”,可男子因为没爬过瘾,对领队的嘱咐充耳不闻,擅自离开队伍去爬陡峭的山顶,结果一个失足坠亡了…这下男子家属不干了,他们认为领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后诉至法院索赔30万。法院判决出乎意料!

2024年11月3号下午,章丘的野山上,64岁的刘某,一个有着多年登山经验的“老驴友”,从十几米高的陡坡上摔了下去,再也没能醒来。

这起悲剧的源头,得从几天前说起。

徐某是个登山发烧友,手里攥着一个300多人的微信大群。

10月31号,他在平台发了个帖子:11月3号章丘穿越,AA制69元,6到69岁都能来,但得身体好、听指挥

刘某和同事姜某都是登山圈的老手,俩人一看这活动,直接就报了名。

徐某收了钱,也像模像样地给大家买了保险,还特意建了个临时群,在里面千叮咛万嘱咐:安全第一,别掉队,别乱跑!

11月3号,55人的大部队浩浩荡荡出发了。下午1点,大部队按计划下山集合。

可这时候,刘某、姜某等5个人觉得不过瘾,没去集合点,而是扭头扎进了旁边一座没开发的野山。

意外就在这时候发生了。刘某在攀爬一处险要地段时,一脚踩空,坠崖身亡。

姜某吓坏了,赶紧给领队徐某打电话。

徐某一边往山上冲,一边打120、110,忙得脚不沾地,还第一时间把保险信息发给了姜某,让家属去理赔。

人死不能复生,刘某的家属悲痛之余,一纸诉状把徐某告上了法庭,索赔30万。

家属认为:徐某是组织者,没把人看好,就得赔!

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规定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作为成年人,又是老驴友,明知野山危险还擅自离队,这叫“自甘风险”,肯定要自己负大部分的责任。

但徐某作为领队,虽然尽到了提醒义务,可对路线周边的极度危险没做特别警示,而且没及时发现有人掉队,确实有那么一点点管理瑕疵。

最后,法院酌定徐某承担5%的责任,赔偿刘某家属4.7万元。

徐某不服,觉得自己太冤枉了。

他都说了别乱跑,还买了保险,凭啥还要赔?他直接提起上诉。

然而,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
法官表示,户外活动不是法外之地,领队有警示和救助义务。但成年人更要为自己的生命负责,不能因为参加了活动就把命全交给别人。

虽然民法典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避免“谁受伤谁有理”,但为啥领队徐某还得赔5%?因为他是组织者,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法院认为他没及时发现人员走失、风险提示不够细致,存在“轻微过失”,所以不能完全免责,但也仅需承担一小部分补充责任。

这4.7万元,买的可真是一个教训!

对此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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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列表

用户10xxx40
用户10xxx40 2
2026-04-13 14:52
我就看以后谁还组织活动[静静吃瓜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