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41岁男子去湖北随州出差时,花48块钱住了一家旅馆,押金50元,没想到第二天退房时间到了,没有见到他退房,店员以为他要续住,也就没在意,但是过了5个小时,仍然还没见到他退房,店员意识到不对劲就马上报警,不料,他们进入房间后竟发现男子一动不动倒在地上,送医后发现他是脑出血,治疗25天不见好转,男子在转院路上不幸去世。事后,男子家属把旅馆告上了法院,并索赔40万,最后法院这样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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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这位41岁的陈某,被公司派去随州出差,平时省吃俭用,看到美团上48.8元的特价房,二话不说就订了,还交了50块押金。
5月11日下午3点多,他愉快地“开车”进了房间,却没人料到,这次旅馆之旅竟成了生死大考。
按说第二天中午12点该退房了,店里一般也不会太较真,迟个一两小时都常见。
可这一等,就是5个小时。
到了晚上7点,店员敲门半天没人回,想着难道真要续住?
但敲破喉咙也没人理,就赶紧打了110。
后来警察和120一起来,把陈某抬出去送医院,结果是脑内出血、直接昏迷。
旅馆这边倒也争气:房间里铺了防滑垫,还贴了警示标语,就怕客人滑倒;发现门关了又不应答,秒报警、全力配合警方和救护车。
旅馆方觉得自己没啥毛病——旅馆终究不是24小时护士站,客人交了押金,本来就能自主延迟退房,要说延误救治也太苛刻。
至于陈某家属,一来就怒了,说旅馆没尽安全保障义务,发现迟了误了救治,害人家顶梁柱活不成了,得赔偿40万。
法院掂量了半天:旅馆没证据显示设施有缺陷;行业内普遍允许客人晚退房,不催赶也算合理;就算早一小时敲门,陈某大概率已经昏迷,脑出血发作快、进展快,迟几小时和死亡结果没必然关系。
一审、二审都是一样的结论——驳回诉讼。
法院还引用了《民法典》1198条,明确旅馆只负责设施安全、消防到位、治安管理,没人得24小时保护每一位客人。
再加上司法鉴定定的是脑海绵状血管瘤突发性出血,和旅馆完全没直接因果。
网上看热闹的更是一边倒:“48块钱的特价房,你指望人家24小时当保姆?”“旅馆不是医院,店员又不是医生!”“大家长点心,出门在外要对自己身体负责!”
更有网友调侃:“谁死谁有理?这逻辑也太魔幻了吧!”
至于工伤?也别想了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里说的“工作时间+工作岗位突发死”才算,抢救要在48小时内。陈某是在旅馆休息发生意外,转院又超过48小时,根本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。
家属要是想求点补偿,还是得和公司私下商量。
这事提醒大家:酒店、旅馆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有限度的,他们可不是24小时守候站,成年人出门在外,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,不要出事了甩锅给别人。
如果你开旅馆,最好加点人性化又合法的防护措施,防止类似悲剧。
